广州市技师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点击数:

广州市技师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分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我院各系(校区)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在根据各系(校区)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获得当年度省一类技能、文体大赛一等奖以及世界级技能、文体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系(校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组建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一)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管理工作院领导

 员:全体院领导

 责:负责学生奖学金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处理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

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员:政工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竞赛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副职(分管相应工作)、各系/校区学管副主任。

责:承担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任务,在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指导下独立行使评审职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向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形成奖励报告提交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各系/校区具体负责按照名额分配,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初评等工作,提出系/校区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9月10日前,各系/校区将初评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工作。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公告评审结果。

第十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上报材料除签名为手写输入外,其他均需按统一字号、字体打印。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

1.学习成绩同学年两学期排名均位于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同学年两学期排名位于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三)如学生存在恶意中伤、损毁学院声誉行为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办法》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