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技师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点击数:

 

 

 

广州市技师学院文件

 

穗技师〔2021〕10

 

广州市技师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我院全日制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协助学校管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自行在院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院级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全院范围内及院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院级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在管理部门、教学及教辅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系级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由系(校区)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本系(校区)内开展学生活动需产生的勤工助学岗位,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出相关规定,开展系级勤工助学活动。

院、系要充分发挥团总支、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设置、审核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负责制定和审核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并负责勤工助学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统筹各用人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协调各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年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勤工助学需求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工作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对于特殊岗位的情况可以增加人数进行调整,如招生或假期学生喂养宠物。)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尽可能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系级勤工助学岗位的系(校区)应在开展学生活动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行政、教学、教辅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系级勤工助学岗位经申请、审核、审批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申请设立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提前半年(即每年7月)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行政、教学、教辅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学生工作处、人力资源处审核,主管学生工作、人力资源工作院领导复核,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经申请、审核、审批批准后,在下一年度生效。原则上,院级勤工助学岗位一年一设,新申请设立岗位试行三个月。

院内核心部门,包括院办公室、政工处、人力资源处和财务处设岗应注意工作保密性,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内部资料、文件及涉及院内保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部门的职责

(一)校内勤工助学各用人部门要在每个岗位专门设立岗位管理员,负责该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及勤工助学补助发放统计汇总工作;对上岗学生进行技术和岗位要求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各用人部门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更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协调更换;对未经申请擅自更换的,学院不予确认。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原则上从家庭比较困难的学生中选聘;

(二)品学兼优的学生,原则上从获得国家、省、市或学院奖学金学生中选聘;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受聘当学期及前一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中上(新生参考高考、中考成绩),每学期学习成绩必须在合格或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六)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七)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铺张浪费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八)同等条件下,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符合条件(一)或(二)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三)至(八)条件,方可申请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申请学生的条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如出现上岗学生不符合上岗条件,学院有权取消该生的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聘用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产业系(校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表名称并挂该办理办法附件),由班主任推荐,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老师对该生的申请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填写《广州市技师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学生持填写好的表格到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应聘;

(三)应聘通过的学生与用人部门签订《广州市技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章 勤工助学酬金管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补助从学院学生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补助标准:

(一)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算。以每月40个工时的勤工助学补助计划,每工时20元人民币标准计算;

(二)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的勤工助学补助按20元人民币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补助发放: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补助由学生工作处从学生补助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补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二)发放程序

1.系级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员于每月5日(逢休息日顺延)将本系上月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评表(内容应包含上月考勤情况、考评结果、酬金发放意见等)和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单交学生工作处汇总进行发放。

2.院级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勤工助学补助发放签批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参照上述办法,于每月5号(逢休息日顺延)将各部门审核汇总后的勤工助学补助表及学生签名表的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3. 学生工作处于每月5号(逢休息日顺延)将审核确定的校内全部勤工助学岗位补助发放方案报送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核、学院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将勤工助学补助直接划拨到相应的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卡中。

4.凡当月未按时报送勤工助学补助计划的用人部门或系(校区),补助发放延迟至下一个月办理。

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系(校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或参照本办法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原《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穗高技〔201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广州市技师学院

2021年77

 

 

 

 

公开方式:免予公开

 

 广州市技师学院办公室                  2021年 7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