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保工作常见问题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点击数:

   (一)有些新生为什么没有医保卡?

在我校首次办理学生医保参保手续后,经办银行会给新参保学生发放新的医保卡。之前在小学、中学已参加过学生医保的学生,不需办理新的医保卡,仍继续使用以前中、小学的医保卡。
(二)新生的医疗报销?
新生按时办理了学校组织的学年医保,可从9月1日享受医保。医保费用追溯。
   (三)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追溯?
      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四)待遇追溯的办法?
      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登记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疗机构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
      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与医疗机构协商后可向其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医保卡或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
     2、普通门(急)诊。
     如果确认将原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为学生参保人本居民医保年度“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带齐相关资料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五)学生医保卡信息错误怎么办?
      新生领取医保卡后应及时核对医保卡信息,如医保卡信息错误,应及时将信息错误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学生处医保经办人统一到医保局办理。
    (六)学生医保卡丢失了怎么办?
     学生医保卡丢失的,应及时到经办银行挂失。15个工作日后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广发银行:82632000,82621765。
农业银行三元里支行:86197082
工商银行环城支行:86013217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12343;
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95595;广州银行:96699;农业银行:95599。
   (七)学生医保卡里怎么没钱呢?
    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社保卡或医保卡。
   (八)持学生医保卡看病需选择定点医院吗?
   学生门诊看病需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一大一小)看病,住院则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制。
   (九)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如何办理
     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续保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续保年度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如需选择到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
     4.新续保年度已选定门诊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内不予变更。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转学升学或选定医院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但是,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可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由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十)哪些情况可以异地就医?
     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需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十一)哪些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办理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十二)怎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1、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2、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
     4、报销普通门(急)诊需携带:门诊病历封面,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
     5、报销住院需携带:就医医疗机构盖章的诊断证明材料,入院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
     6、如因医院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记账,需提供医院情况说明。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